今天来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精神类处方书写规范的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处方书写标准样本
医生规范处方举例(省略处方前后部分):
(1)(主药和辅药的顺序)
1.阿莫西林胶囊0.25克x 24粒。
Sig 0.5g口服,每日四次(或Sig.0.5 p.o. Q.i.d)。
2.止痛片0.5gx12片
处方书写标准格式:
1.主药之后是辅药,或注射剂(静脉和肌肉)、口服药、外用药依次排列;
2.处方格式应当以每种药物的“双线全量书写法”为准,即第一行为名、剂型、规格(含量、浓度)、量(容量)、总量;第二行为用法,包括剂量、给药途径(一般不需要口服)、给药时间和次数、特殊说明(如皮内试验)等。
Rp:名称(剂型)单位剂量/总量。
签名。单位剂量-每日使用次数
3.姓名应当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如果没有中文名字,可以用规范的英文名字书写。
4、内容、剂量和数量均应用阿拉伯文字书写;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和国际单位(i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为片剂、丸剂、颗粒剂,注射剂为棒状、瓶装,并注明含量。
标准处方的格式是什么?
写作要求
(1)应清晰完整地记录患者的一般情况和临床诊断,并与病历保持一致。
(2)每张处方限一名患者使用。
(3)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4)处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或者英文名称。
a)机构、医生、药师不得自行编制简称或使用代码。
b)剂量、规格、用法和用量应准确、规范;用法可以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形式书写,不允许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词语。
(5)患者年龄应填写实际年龄、新生儿和婴儿的日期和月龄,必要时应注明体重;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开开,也可以开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分开开。
(7)无论西药处方还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都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
(8)中药饮片处方一般应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配药煎药的特殊要求(如裹布、先煎后降)应在右上方注明,并加括号;对饮片的产地和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名称前注明。
(9)用法用量按照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用药的,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字。
(10)除特殊情况外,应注明临床诊断。
(11)处方开出后在空白色处画一条斜线表示处方开完。
(12)开处方者的签名样式和专用章应与医院药剂科保存备查的样本样式一致,不得随意更改,否则应重新登记备案。
(十三)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当使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名称和复方制剂名称。医生可以使用卫生部公布的习惯名称开处方。(《处方管理办法》)【例如,对乙酰氨基酚(通用名)是一种退烧药,不同药企生产的其制剂的商品名为泰诺、百福百和必力通。因此,必须使用通用名称]
(14)剂量和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单位为升(L)和毫升(ml);有的单位是国际单位(IU)和单位(U);中药饮片单位为克(g)。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作为片剂、丸剂、颗粒剂、袋剂;溶液以棒和瓶为单位;软膏和乳膏以棒状和盒状为单位;注射剂以棒和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量为单位。
(15)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天;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天;对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剂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应注明原因。
(16)麻醉、精神变态、毒性和放射性处方的剂量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开麻醉处方时,要有病历。
主要针对医生的法律责任:
1、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麻醉与精神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第一类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第一类麻醉和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收集整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使用情况的,由其所在机构取消其醉酒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时效是在时效权未取得或者被撤销后发出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